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9390号
许亮:
本院受理原告施鹏飞诉被告许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39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3个月房屋租赁费8400元,2023年9月7日起房屋所还之日腾空室内物品并返还原告截止,按月租金2800元算房屋占有期间的所有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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