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永鼎塑料经销处、第三人岳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9:30:27 浏览次数:20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威海市文登区永鼎塑料经销处、岳建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永鼎塑料经销处、第三人岳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苏0413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追加岳建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岳建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21.6元、逾期利息(以449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的次日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