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鑫: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丁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398.0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398.0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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