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晶、王家军:
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晶、王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6988.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共5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以15570.4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453.0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018.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483.3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463.2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家军对被告张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晶名下车牌号为苏DA73R3、车架号为SAJAA05M8DPS83579的捷豹牌汽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为限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被告张晶、王家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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