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炜芹:
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炜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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