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6792号
夏文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夏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夏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4189.21元,支付利息31010.57元(截至2023年5月12日止),并支付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元,由被告夏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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