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季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季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28210.77元及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季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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