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钱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胡叶军:
原告蒋小龙诉被告常州钱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胡叶军解散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小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