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定汉:
原告王定辉诉被告曾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曾定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定辉返还借款830000元、结欠利息300000元并承担以8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原告王定辉已预交),由被告曾定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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