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健国:
原告周应康、朱小飞诉被告谭健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周应康、朱小飞撤回对被告谭健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应康、朱小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