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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水清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毛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9:19:21 浏览次数:149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毛建忠:

    原告张水清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毛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水清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08402.34元。二、被告毛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水清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3303.05元。三、驳回原告张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合计人民币5348元,由原告张水清负担164元、被告毛建忠负担8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103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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