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原告安徽洲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洲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安徽洲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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