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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息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9:06:26 浏览次数:225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徐息林: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息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29946.19元及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徐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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