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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余良诉被告谢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 9:39:50 浏览次数:248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谢俊:

     原告戴余良诉被告谢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戴余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戴余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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