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俊:
原告戴余良诉被告谢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戴余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戴余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