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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连柱诉被告王静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1:51 浏览次数:223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静:

    原告于连柱诉被告王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于连柱与被告王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于连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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