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荣庆:
原告尉春芳、虞红娣、潘建霞、潘建峰诉被告郑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郑荣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尉春芳、虞红娣、潘建霞、潘建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11日的利息为600650.96元;从2023年9月12日起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4元,由被告郑荣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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