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志仙:
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新、毛志仙、朱国胜、吴伟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国新、毛志仙、朱国胜、吴伟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0025.4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本金220025.4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朱国新、毛志仙、朱国胜、吴伟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如被告朱国新、毛志仙、朱国胜、吴伟敬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朱国胜、吴伟敬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彩花园1-107室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7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0元,由被告朱国新、毛志仙、朱国胜、吴伟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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