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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英、周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3:03 浏览次数:208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周玉英、周建兵:

    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英、周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周玉英、周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周玉英、周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如被告周玉英、周建兵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周玉英、周建兵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溪新村18-104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41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0)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2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由被告周玉英、周建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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