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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生、蔡思雨、冯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3:52 浏览次数:198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冯曙欣: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生、蔡思雨、冯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曹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3984.29元,支付利息209274.9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以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曹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8000元。三、被告蔡思雨、冯曙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8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05元,由被告曹春生、蔡思雨、冯曙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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