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益波:
原告杨长银诉被告杨芳、戴益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杨芳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杨芳的民事上诉状: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要承担的赔偿款28118.17元进行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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