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3民初8377号
潘国钧: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明诉被告史国庆、韦玲玲、潘国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韦玲玲不服本院(2023)苏0413民初8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1、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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