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行审28号
陈忠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忠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坛综执罚字202210014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3年9月1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5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陈忠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