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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龙:
原告纪美红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纪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774元,合计人民币2299元,由原告纪美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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