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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普盛动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领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9 14:55:37 浏览次数:190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领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普盛动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领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745号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常州满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暂计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3月04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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