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四尔:
原告范晓玲诉被告孙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孙四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范晓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范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6元,由被告孙四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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