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卫庆:
本院受理原告周芳诉被告姚卫庆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债权债务。1、共同财产:尧塘街道谢桥村委许家组10号,房屋建筑面积66.11㎡,不动产证号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48471号。东风日产尼桑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苏D36Y80。2、无夫妻共同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3月26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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