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175号
谢彬:
常州金坛金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2171409)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包春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包春宇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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