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菊秀:
原告何超诉被告王菊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何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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