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小庚:
原告常州市莱茵达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小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蒋小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莱茵达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1670元,并支付利息(以131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6元,由被告蒋小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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