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
原告常州邦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工贸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邦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77698.92元(已算至2005年3月20日,200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并加计复利)。二、驳回原告常州邦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被告金坛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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