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287号开庭传票、鉴定报告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03月11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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