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招明:
原告沈思诉被告吴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思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支付利息2774.3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并支付借款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返还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沈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保全费1285元,合计人民币4645元,由被告吴招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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