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志平:
原告赵罗福、周路芳诉被告史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史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罗福、周路芳返还借款2322823元并承担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1416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59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0元,减半收取计1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0元(已由原告赵罗福、周路芳预交),由被告史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