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民初8375号
倪逢: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娟诉被告姜国芳、周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胡伟娟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为查明事实,本院通知你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27日10时2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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