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中泽: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08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5780.73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7288.23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55780.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架号为LVSHICAL9FE424690的翼虎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200元,差旅费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暂合计为70268.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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