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7905号
姚来洪、宋德莉: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22)苏0413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高冬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姚来洪、宋德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姚来洪、宋德莉追偿。”补正为“王月庆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姚来洪、宋德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姚来洪、宋德莉追偿。”“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姚来洪、宋德莉、高冬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高冬生。”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姚来洪、宋德莉、王月庆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高冬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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