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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兵文、陈强、吉永军、钱文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26 17:31:45 浏览次数:51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文缨: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兵文、陈强、吉永军、钱文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57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冯兵文、陈强向原告返还劳务款2713930元及利息(以2713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冯兵文、陈强赔偿原告鉴定费190700元及利息(以190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3824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40115.8元及利息(以401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冯兵文、陈强向原告返还垫付的胡善军工资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依法判令被告吉永军、钱文缨对上述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律师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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