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旺峰包装制品(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1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欠货款人民币216046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1604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216046元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0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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