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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慧诉被告刘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4/26 17:35:41 浏览次数:55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先金:

原告罗慧诉被告刘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先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罗慧借款本金1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刘先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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