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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春英诉被告范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4/26 17:37:02 浏览次数:51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井平:

原告王春英诉被告范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范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春英工程款36000元,并承担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范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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