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黎述艳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0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3000元及利息12148.16元(以2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13.8%,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的利息为12148.16元,后按欠款本金23000元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咨询费23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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