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耿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孙素梅诉被告耿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27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7386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7日起至被告本息结清之日止,暂计为2023年12月20日);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25386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法律服务费用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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