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薛飞诉被告薛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27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8029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8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5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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