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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人王新春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夕大、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荆立梅、常州市金坛区洪生搭建有限公司、王金泉、荆秀英、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8/23 17:16:16 浏览次数:225

 

常 州 市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58号

常州市金坛区洪生搭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王新春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夕大、青阳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荆立梅、常州市金坛区洪生搭建有限公司、王金泉、荆秀英、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王新春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苏0413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对青阳县蓉城镇河滨花园A2幢101铺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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