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893号
张玲娣:
本院受理原告宋卫娟诉被告张玲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89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44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1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锟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暂计利息为:1056.62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4年5月9.日,按照五年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利息2434.94元;总计利息3491.5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01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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