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324号
陆俊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华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俊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