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倩云:
原告崔磊诉被告杨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倩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崔磊借款15000元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3.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元,由被告杨倩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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