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侯网根:
本院受理原告乔祝祥诉被告侯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6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大写伍方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利息61000元(大写陆万壹仟元整)(月息一分,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暂至2024年3月29日止共122个月,每月利息50000*0.01)。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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