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丽俊:
原告李新明诉被告许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许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新明返还人民币9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内利息损失(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新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新明负担5元,被告许丽俊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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