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斌方:
原告盛新忠诉被告李瑞清、赵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瑞清、赵斌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盛新忠借款本金164400元及利息(以164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盛新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被告李瑞清、赵斌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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